来源:甘肃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8-24
近日,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庆阳市西峰区某餐饮娱乐公司等6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目前,该批案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原告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原创音乐及相关音像制品开发、制作的专业化唱片公司,被告是庆阳市西峰区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如果你嫁给我》《忘不了的你》等89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以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上述音乐作品点播的营利性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北京某艺术推广有限公司遂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家在东北》等8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月17日上午9时,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合并审理了该6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涉案作品权属,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及侵权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从道德、国法、人情作为切入点,摆事实讲道理,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庆阳中院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立足本职,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诉前、诉中调解力度,促进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得到解决,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提档升级,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彰显了司法便民利民,为法治庆阳、平安庆阳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在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首先要树立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尤其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章、音乐等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时,要获得他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其次,在发现存在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删除涉案作品,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尽可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要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权利人亦应重视自身权利保护,主动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利,避免他人侵权。同时,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优势,努力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为社会经济“智”造转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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