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8-10
本网讯(通讯员 刘杰 徐静)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00元,可被告却拒不履行,并且还故意逃避执行法官的执行。8月7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针对被告“赖账”行为,对被执行人白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被拘留7小时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联系家属,履行了货款并缴纳了罚款,当日法院对白某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2016年12月5日,马某与白某某商定从白某某处购进鸡尾酒100箱,价值6800元,当天给付了货款。谁知,货款付清后,白某某却未给马某交付货物。2017年1月10日,白某某退还马某2000元货款后,便不再退还。马某索要下剩货款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白某某返还马某货款4800元。白某某拒绝履行。
2017年5月2日,马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白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白某某外出躲避执行,打电话不接,家里也一直找不到人。正在法院四处寻找白某某的时候,8月7日,马某向法院反映,白某某在某地出现,执行人员立即前往布控,并将其带回法院。鉴于白某某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合水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据此,法院决定对白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庆阳市合水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