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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死亡 同席者被判担责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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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黄建国 张辉)俗话说无酒不欢,亲朋好友相聚一堂,往往少不了喝酒助兴,但对于酒后发生的严重后果,同席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人知之甚少。日前,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致人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两被告因饮酒时未尽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各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2017年3月的一天,因村里停电,郭某等村民查完线路后,一村民提出其家里买了两窝蜜蜂,邀请同行人员聚餐庆贺,郭某等人欣然前往。散场后,喝得酩酊大醉的郭某由其妻子及另外两名村民护送回家,当晚郭某不幸死亡。郭某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郭某系过量饮酒致死,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除郭某甲、郭某乙和李某外,其他四人自愿与郭某家人达成协议,每人赔偿6000元。后郭某家人以郭某甲、郭某乙和李某对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郭某甲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但其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致醉酒后死亡,对此死者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郭某甲、郭某乙等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后会造成他人损害可能,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本案当事人等相约一起吃饭饮酒本身没错,亦无证据证明诸被告在饮酒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发现郭某醉酒时,未尽到足够的提醒和劝告注意义务,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李某虽参与庆贺,但未参与同座饮酒,其对郭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郭某甲、郭某乙二人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目前,本案已经和解执行。(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