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13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任性超车,不料与他人车辆挂擦,车辆受损,双方均受伤。日前,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今年1月,彭某(21岁)驾驶小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急欲超车,不慎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左转弯时相挂擦,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驾驶员郑某受伤,彭某本人也受到轻微伤害,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郑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以彭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令彭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对于郑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其受伤系十级伤残,不能确定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不予支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