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06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租他人房子做生意,不料突发火灾,租赁双方因房屋及财产损失赔偿发生争议。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起火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撤回起诉。
段某于2011年租用王某门面房一间做修车生意,初时双方合作融洽,后来,王某向段某提出涨房租的要求,段某未同意,双方产生矛盾。不料,2014年某日,王某的房屋突发大火,不但将其房屋及物品毁之一炬,而且火势蔓延到隔壁段某租用的门面房内,将段某的部分商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引燃,所幸无人伤亡。然而,段某心存疑惑,认为是王某趁其不在,自己放火烧毁房屋,意在逼自己搬走,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其直接及因停业以来的损失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调查案件事实,调取事故处置结果得知,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不明、房内损失不明。随后组织双方对房屋内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由于双方在起火原因及损失问题上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在这种情形下,主审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各自算好自己的账,释明法律规定,经过劝说,双方握手言和,抛弃前嫌,继续合作,对因意外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各自承担,段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