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东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8-30
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一纸判决,判令王某与宋某离婚。
王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因宋某母亲久病卧床,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王某常年在外打工,夫妻离多聚少,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年关,王某打工回家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与宋某发生争执,王某便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分居时间较短,尚有和好可能,便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夫妻依旧未能及时沟通,致使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王某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该案后,法院积极组织了调解工作,虽然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恳求妻子原谅,但王某坚持不愿意和好。最后,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持续分居生活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宋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杨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