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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一男子维权失当受处罚

来源:陇东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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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索要欠款扣押他人车辆营运手续,致客车停运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张某与雷某共同出资(各占50%)购买一客车,用于经营长途运输。该客车登记在某汽运公司名下,由张某与雷某负责经营,该汽车运输公司收取管路费。2015年11月,雷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出具借据并约定期限1年,同时约定用雷某在该客车上的50%股权作抵押,张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2016年3月,雷某与程某达成协议,雷某将自己在该客车上的50%股权转让给程某,同时申明雷某在车辆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与程某无关,张某对雷某与程某的上述转让协议表示同意。赵某得知雷某将其拥有的客车股份转让后,与雷某索要欠款无果,便于2016年4月在宁县汽车站将该客车线路牌、营运证、行驶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等相关资料拿走,致该客车无法正常营运。该汽车运输公司遂以张某、程某为委托代理人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客车停运损失31000元及因客车停班罚款1400元,同时请求法院先予执行由赵某返还其扣押的车辆手续,以恢复客车营运,避免扩大损失。
 
该案受理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裁定由赵某立即返还其扣押的相关手续及证件,并予以执行。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以其借款未得到清偿为由扣押原告正常营运的车辆手续,致使客车停运,造成重大损失,明显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判令赵某赔偿客车停运损失21000元及停班处罚款1400元。(杨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