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8-05
本网讯(通讯员 黄建国 庞吉学)追讨欠债本合情合理,但暴力讨债却为法律所不容。蒲某某为了2万元的借款,纠集他人讨要中致伤欠款人,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共计60万元,并与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
2013年10月,蒲某某借给许某2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借款17200元),约定2个月后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无力偿还,蒲某某多次叫李某某帮着要钱。2014年9月24日,李某某带着蒲某某,并叫来其朋友秦某和张某某一同帮忙要钱。四人在向许某催要借款时,李某某对许某拳打脚踢,致许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等,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其犯罪时处于前罪缓刑考验期,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判决李某某、蒲某某等四人按过错大小赔偿许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5297.79元。
2015年10月27日,许某到医院复查时,诊断出腹壁切口疝,入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934.57元,后许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蒲某某等四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许某形成侵权,特别是蒲某某的过度放纵行为与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临时达成犯意共同,存在因果关系,属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在赔偿中应承担连带责任。秦某与张某某在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却采取放任态度,他们应对其主观放任形成的过错按照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7月27日,镇原县法院对该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李某某赔偿29973.83元,蒲某某赔偿22480.37元,秦某赔偿14986.91元,张某某赔偿7493.46元,被告李某某与蒲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庆阳市镇原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