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7-22
庆阳人席某某在酒后打砸物品伤人的同时,还殴打谩骂公安民警,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7月21日,西峰区法院以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16时许,席某某醉酒后到西峰区安定东路烟厂巷内,无故将一店铺玻璃门窗踢坏,随后又将何某某经营的店铺玻璃门踢坏,并将何某某殴打致伤。之后,席某某拿起商铺门前的一个圆铁凳子将一辆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走到巷口时又踩踏了一辆越野车右侧后车门。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即指派工作人员樊某某、郑某到达现场处警时,席某某辱骂民警,借酒劲将警车座椅掰断,并朝民警樊某某腹部猛踢几脚,还用拳头在樊面部击打数拳。后席某某被民警控制并带往辖区派出所的警车,席某某不断谩骂民警,并在警车车门和玻璃上踢踹。
经医院诊断,何某某头皮下血肿、右腹股沟皮下淤血,樊某某为腹部闭合性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的亲属已全部赔偿涉案财物损失,并取得谅解。(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