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6-16
本网讯(通讯员 柴秀清)6月13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早胜人民法庭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12月12日向被告郑某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11.97%,借期2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还通知,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清偿。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合同发放了贷款,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负有按时清偿本息的义务,被告未及时清偿借款本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当庭依法判决由被告郑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县委政法委、中村镇干部、李家坳村群众共计100多人参加旁听。本次巡回审判,选择在被告住所地公开进行,全面展示了人民法庭切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不但及时化解了原被告的纷争,而且教育了当地群众,达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