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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法院对任性举证开出首张罚单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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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黄建国 贺鑫)5月18日,庆阳市镇原县法院作出决定,对在诉讼中无合理理由逾期提交证据而导致诉累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的马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5年1月6日,镇原县法院受理马某诉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提交作为案件关键性证据的欠款条据,因此其提出由毛某某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毛某曾经为其出具的数额为8万元的欠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镇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中,经质证认证,查明马某故意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诉讼诚信缺失,人为增加诉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判决。(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