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3-31
庆阳籍男子高某在多家银行ATM机上私自安装探头,复制他人银行卡盗取他人卡内现金,近4个月时间,其与女友柳某盗得21人银行卡内47万余元。3月29日记者获悉,华池县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6、7月份,高某获悉,利用复制的银行卡能在ATM机上盗取他人卡内现金,并将此事告诉身为教师的女友柳某。之后,高某买来针孔摄像头安装在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后被人拆除,盗取未能成功。同年8月份,高某在网上与苏州市一贩卖银行卡信息采集设备的卖主联系好后,由柳某出资4000余元,高某前往苏州购买设备。买到设备后高某分多次将该设备安装在西峰区某KTV楼下等地的多家银行ATM机上采集他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将采集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写卡器复制出他人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或通过POS机刷卡盗取卡内大量现金。
高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向柳某告知其复制并套取他人银行卡的情况,并将盗取的部分现金及通过刷卡购买的金条交由柳某保管,为其购买物品。其间,柳某曾通过手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帮助高某查询被复制的银行卡余额、近期交易情况等信息。高某、柳某通过银行卡复制设备先后盗取21名受害人银行卡信息,盗取现金478098元。二人将盗取的部分现金用于购买轿车、电脑、首饰及旅游挥霍。
2014年11月24日,高某得知自己的罪行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外逃。次日早晨7时许,高某回家将盗取现金的事告知其父亲高甲。父亲驾驶三轮摩托车将高某送至自家地头,由获知此事的哥哥高乙驾驶摩托将高某送往庆城县赤城乡,途中电话联系与柳某会合事宜。3人在庆城县赤城乡会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扣押的物品折价后,退还给被害人。另外,柳某亲属主动赔偿30万元。至此,21名被害人的478098元已全部得到赔偿。2015年7月23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高某、柳某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多名被害人信用卡中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高甲、高乙知道高龙的犯罪事实后,仍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董子彪 孙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