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7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视窗

华池“2·17”枪击案宣判 被告一审获死刑

来源:中国庆阳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2-15
字号:A A    颜色:
 
12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华池县“2·17”枪击案一审宣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及其父亲因未按约定还款之事在电话中与罗某发生争吵。当日19时12分,罗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在华池县气象局门口的马路边相遇,随后下车与被告人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乘罗某等人不注意,从其车副驾驶位上车并将其车门锁住,罗某等人未拉开车门。被告人张某从其车副驾驶座位跨到车后排座位,拿起放在车上的一把“松鼠”牌16口径单管猎枪,装弹后隔着右后车窗玻璃朝罗某射击一枪,致罗某头部中弹倒地。在场随行人员见状四处跑散,张某装弹后持枪从左后车门下车追赶并开枪射击,未击中。张某又装弹后持枪返回现场,发现罗某躺在地上不动,再次朝罗某头部射击一枪,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因系被散弹近距离击中致其全颅崩溃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冲突,继而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长期持有枪支、弹药,并持枪杀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其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何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