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1-12
学生在校内男厕所因还钱纠纷引发打架,导致一名帮忙的学生在厮打中伤到眼睛。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这起校园厕所打架引发的索赔案终审判决。事发学校庆阳市第五中学因未尽到未成年学生的组织管理职责,被判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5.78万余元。
张某系庆阳市第五中学九年级学生,2014年3月29日,张某到学校三楼男生厕所,发现同班同学刘某与另一个班的同学因还钱纠纷正在打架。张某上前帮同学刘某,而对方的同学杨某也赶来帮忙。在厮打过程中,杨某用拳头打到张某的眼部导致张某眼镜破碎,碎片刺伤了左眼,经两次鉴定确定为8级伤残。在张某住院期间杨某的家人支付了2.6万余元,另外两名参与打架的学生各家支付了5000元。事后张某将杨某和庆阳市第五中学告上西峰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法院审核张某受伤产生的损失为15.4万元,除去另外两名同学家长支付的1万元。张某受伤产生的实际损失为14.4万元。
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庆阳市第五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组织管理职责。在学生发生相互打架时,未及时告诫、制止学生打架,致使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案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人庆阳第五中学对本起伤害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负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初中学生,在本案中对自身伤害亦负一定责任,故对其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张某14.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应由张某、杨某、庆阳第五中学根据各自责任按比例分担。按责任划分被告杨某承担30%,被告庆阳市第五中学承担50%,张某本人承担20%。由此学校被判赔偿一半即7.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庆阳市第五中学不服提起上诉。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庆阳第五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组织管理职责,安全保卫不到位,致使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区分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二审按责任重新划分,被上诉人杨某和上诉人庆阳市五中各承担40%责任。2015年9月2日,该案二审判决,庆阳市第五中学承担40%责任赔偿张某5.78万余元。(宋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