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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结伙玩耍幼童罹难谁担责

来源:陇东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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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贪玩本属天性,结伙玩耍更是常情。然而有人因此不幸罹难,其余小伙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
 
今年正月某日下午,小安(7岁)与本村同族小伙伴小超(8岁)、小平(7岁,小超胞弟)、小阳(6岁)结伴在本村山沟滑冰,因冰层破裂不慎跌入水中浸湿衣裤。返回时小安担心会被母亲责怪,遂独自留下晾晒衣服。
 
晚上7时许,小安的母亲华燕不见儿子回家,多番打听,从小阳口中得知小安在沟里未回,遂前去询问,小超起初未予承认。安某找寻无果后,经小超祖父劝导,小超承认了小安与其在沟里玩耍但未同时返还的事实,后在本村山沟某壁洼处找见小安遗体。经鉴定,小安系冻死。痛失爱子的华燕将小超祖孙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施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小超、小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其有过失和过错。小安经公安机关鉴定系冻死这一结果的发生与小超、小平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判令郑攀对小安死亡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适当分担,对安某主张的施救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杨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