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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首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庭

来源:陇东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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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勾某诉庆阳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在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这是宁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纠纷源于买房人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要求撤销该购房合同,并返还预付房款及违约金。2013年11月,原告勾某与被告庆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原告首付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办理按揭手续,逾期付款将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被告应按期将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交房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如期交付商品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辩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但该商品房实际开发商应为该公司宁县项目部,而延迟交付的原因是2014年长期阴雨天气造成工期拖延,符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因而,原告以“延迟交付”为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系断章取义,与合同约定不符。
 
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不存异议,但对于因阴雨天气拖延工期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予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对通过协商处理纠纷的方式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杨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