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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9·6”重大交通事故案开审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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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庆阳市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9·6”环县重大交通事故一案,由于该案在全市范围内影响很大,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环县法院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1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2014年9月6日7时许,环县城东塬通村油路东山距坡底约1公里处,一辆搭载14人的甘M·256XX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从环县城东塬向七里沟方向行驶,由于下雨致使路面湿滑发生侧翻,事故造成11人遇难,3人受伤。经查实,该三轮车系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登记在环县虎洞乡农民张某名下,而事故发生当天该车辆由没有车辆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某带领12名工人乘坐该车。事故发生后,鉴于车辆驾驶人李某及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检察机关指控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十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定性不准、罪名不当。本起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责任人是驾驶人李某,事发当日祁某并不在现场,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驾驶三轮车系祁某安排指示或强行命令,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指示肇事人逃逸等情节,故祁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较为妥当。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祁某并非置安全于不顾故意安排三轮车来接送农民工,由于施工条件限制及农民工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工程管理人员责任不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罪过较轻,且其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并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对被告人祁某判处较轻刑罚并判决适用缓刑。
 
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庆阳市环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