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6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视窗

正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

来源:甘肃法制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6-10
字号:A A    颜色:
以虚假证明骗取75.9万元
 
正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
 
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多人钱款75.9万元。近日,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涉案人员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明,2014年7月10日至8月8日,张某用伪造的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集资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先后4次以转让该商品房为由,骗取杨某、曹某、闫某现金32.25万元。同时,以自己能够集资到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门面房为由,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刘某甲现金10万元,并指示房某冒充他人,二人合谋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尹某现金12.5万元;用伪造的正宁县医药公司家属楼东单元一楼住户房产证作抵押,以借款为由,先后4次骗取张某某、赵某、刘某现金21.15万元。
 
正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购房合同,作案6起,合同诈骗他人54.75万元;利用伪造房产证作抵押,作案4起,合同诈骗他人21.15万元。其中张某作案10起,合同诈骗数额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房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价值12.5万元。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房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