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1-22
昔日就因为盗窃而获刑,释放后又入户盗窃1.3万元。1月15日记者获悉,庆阳市正宁县法院日前以犯盗窃罪,判处男子先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12时许,先某路过正宁县文乐村村民何某家门口时,看见何家大门未上锁,入内窃得现金13000元。之后,先某被抓归案。另查明,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家中无人之机,盗窃他人现金130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