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左生龙 雷钰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办公用房,雇佣他人在架设的高压线路区域内施工,致雇员被高压电线击中不幸身亡。经多方协调,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31万余元。后原告以当地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高度不符为由,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日前,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某养殖合作社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于10月初,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开工修建合作社办公用房。期间,被告当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巡线时发现原告在其架设的10KV高压线路下建房施工,存在安全隐患,遂给原告送达了《客户用电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在5日内消除隐患,但原告拒绝签收,且未按要求整改。10月29日,原告雇佣人员冯某在施工期间,被架在厂房上空的10KV高压电线击中,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案发后,经当地派出所实地勘查,认为雇员冯某触电死亡原因与架设的电线距施工现场(不足4.5米)过低有关,经多方协调,该养殖合作社与死者冯某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31万余元。2014年1月,原告以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电线高度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
案件审理中,经组织双方实地勘查,查证死者触点处电线距施工现场地面的垂直距离为5米,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1-10KV为5米;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原告修建合作社办公用房时,明知厂房上方有架设的高压线,在未得到电力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仍施工建设,且作为雇主应当预见到供电状态下高压线的危险性,但原告未给雇员采取防电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电力公司作为架设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原告在其架设的10KV高压线路下建房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并给原告送达了《客户用电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告知原告停工整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原告持侥幸心理,未按供电公司要求及时整改并采取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供电公司尽到了管理、告知义务。该事故是原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所致,且未经电力部门的批准,亦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供电公司行使的追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西峰区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受理费6155元由原告负担。(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