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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庆阳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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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庆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 日
 
庆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庆阳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6〕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建设,充实人员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事件、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暴恐案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涉稳舆情事件,确保社会持续平安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市、县(区)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落实见效。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党委(党组)、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问题、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化解处理,定纷止争,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统筹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积极主动谋划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组织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举措实施、重大问题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平安稳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共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实现。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应当组织推动所分管部门行业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目标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治安突出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和行业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动员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分析、研判、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逐级落实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党的委员会应当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研究部署工作的具体情况、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
 
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可视情安排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和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述职。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完善督查督办制度,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查,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将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察,并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组织部门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年度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情况及取得成效、责任书完成情况及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总体考核评价等内容,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和备案。
 
第十八条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建议,报请党委、政府奖励,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综治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命名考核工作,对达到标准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命名为“庆阳市平安乡镇(街道)、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和全省平安县(区)命名考核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的;
 
(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八)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涉法涉稳涉公共安全舆情案事件的;
 
(九)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约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案。被约谈人应当将约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第二十八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考核工作,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整改。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否决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否决地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票否决权制的整改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中省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洽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及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上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应当实施责任督导和追究而没有实施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责令其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被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整改后,应当按相关程序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