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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为借贷上法院 诉前调解尽释前嫌

来源:华池县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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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近日,华池县综治中心运用“诉调对接”工作模式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6月5日,原告杨某和被告温某为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自2013年6月5日起利息为1.5分,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原告曾多次索要,但被告却一拖再拖,既不还本,也不付息,甚至拒接原告电话,至今分文未付,遂起诉到法院。

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诉前调解的便捷性、高效性等因素,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县法院将此案流转至县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站进行调解。县综治中心分派特邀调解员刘振荣进行调解。1月24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应约来到县综治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决定采取“情理法”并重的调解思路,“一对一”和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调解现场,调解员耐心与温某进行沟通,了解其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背后的原因,并问明了现在的还款意愿。温某解释到:“我不是故意赖账,本金30000元合适,2023年的4000元我还的是本钱,年过了我按季度还,现在我是真的没有”同时,也认真倾听了杨某意见,杨某激动的说道:“这么多年过去,一直要不回来钱,实在让人气愤,利息给我还上20000,本金30000,一共50000元明年一年给我还清。”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着手进行调解,告知当事人拒不偿还不仅会伤害朋友之间的信任和感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劝解杨某换位思考,体谅温某的困境和难处。经调解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温某归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 20000元,共计50000元(从2024年2月1日开始,每季度还款8300元,2025年8月30日前还清)。至此,本案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生活中,涉及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