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日,宁县综治中心接到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前调解案件,经了解:2022年5月20日16时24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对车辆进行修理,产生维修6000 元。原告要求被告部分支付维修费4200元,王某拒支付。
县综治中心调解员考虑案情相对明了,便立即电话联系了张某、王某,明确告知诉讼成本及诉前调解更便捷、更高效等情况后,张某、王某表示自己愿意进行调解。次日,段某来到综治中心,王某有事不能到场,县综治中心调解人员立即联系王某,并分别进行“一对一”沟通调解。张某认为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已经判决、交通大队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按照比列支付就行。王某认为张某不能提供完整的发票和收款单据,上面的印章都不一样,对费用表示怀疑,而且法院判决的赔偿张某也没有付清,双方就金额问题产生矛盾。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安抚好双方情绪,随后便耐心细致的进行劝导。通过查看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调解人员明确告知双方,按照交通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双方都有责任。按王某应该承担70%责任。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最后张某付清了赔偿款,根据张某提供的有效证据,修理费总共2800元,王某承担1960元,王某当场支付了1960元,双方案结事了、十分满意。
目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类矛盾纠纷在生活中难免遇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当事人双方家庭都产生不可逆的伤害,对当事人的生计生活会产生很大影响。涉及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必须依法依规合理合情调处。我县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加强对各类调解力量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及时避免类似矛盾纠纷恶化升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