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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庆阳实践】巧解纠纷解民忧 诉调对接暖民心

来源:庆阳政法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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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华池县某单位因办公用房紧缺,便与庞某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及土地占用费用共20400元。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向庞某支付一年租金9600元。2020年8月1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庞某收回房屋并向该单位催要剩余租金和土地占用费用,但该单位以财政资金困难、单位资金周转等理由拒绝付款,后经庞某多次催要,仍各种利用推脱拒绝支付。2024年1月2日,庞某一纸诉状,将该单位起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案该案件后,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宜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华池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认真剖析研判,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马建民和蒋学斌负责该案。

接到调解任务后,两名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经深入分析案件缘由,调解员发现该单位欠庞某屋租赁款及土地补偿款是第三方徐某工程队所欠。

经过调解员联系,约定三方当事人到1月10日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们说这都几年了一分钱也不给,我已经把你们都告到法院了!”庞某拍着桌子怒吼。“房屋实际使用人确实不是我们单位,您找我们要钱我们也没办法啊。”某单位工作人员无奈道。“那我不管!当初与我签协议的是你们单位,我就找你们要钱!这官司打到哪儿我都有理!”庞某气势汹汹。

调解员马建民微笑说到:“大家不要激动,咱先坐下喝口茶冷静冷静,我相信大家来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吵架。经我们前期调查,庞某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徐某工程队,但当初与庞某签协议却是贵单位,这几年庞某去你们单位催要欠款,你们却因各种缘由推脱也不说清缘由,大家都要换位思考一下嘛!庞大哥生气是非常情有可原的,你们说对吗?该单位工作人员都点了点头。“既然徐某是该房屋实际使用人,按照法律法规,欠款就从你承包该单位的工程款里扣,你同意吗?”调解员对徐某说到。“我同意。”徐某肯定的点了点头。

通过耐心沟通,庞某与该单位的误解消除,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华池县某单位于2024年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庞某房屋租金及土地补偿款11200元,该笔支出经第三方徐某予以确认。法院据此作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长达四年的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庞某感激地说:“有你们太好啦,我的钱终于拿到啦!这下能睡个好觉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华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慕登荣点评: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权利是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收益。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义务是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房屋完好归还出租人。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和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合同条款详加约定,如明确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承租人有无转租权、装饰装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双方解除权等内容,并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以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规避相应法律风险,更好地避免纠纷发生并在纠纷发生时拥有充足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