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经营权稳定性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密切相关。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能够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更有利于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对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有着较大影响。
日前,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抓实“公正与效率”,依法成功化解两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实现了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稳定了土地流转关系,又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充分维护了企业和村民自治群体的利益,为服务全县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4月,被告某苗木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甲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合作社租赁甲村委会农户承包地400亩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租赁期限30年,前五年每年每亩租金为500元,后续租金每五年每亩增加100元,至2035年至205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800元,并约定现有地上附着物由甲村委会处理,合作社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支付每亩50元的土地整理费。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同年同月,合作社又与某镇乙村委会也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租赁农户承包地600亩,其他约定与上述合同一致。某镇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在上述合同加盖了单位印章。
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某合作社将甲乙两村2020年土地流转费45万元、青苗补偿费30万元及土地整理费5万元,合计80万元汇入某镇政府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由镇政府负责向农户发放。
2021年,合作社未按期支付当年租金,引发村民集体上访,要求解除流转合同。2022年4月,合作社股东出资的某果业公司与甲乙两村委会签订拖欠土地流转费问题处理协议,约定由某果业公司向农户支付拖欠的两年土地租金,其中2021年的租金于2022年6月底前付清,2022年的租金于当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果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土地租金支付义务。村民的集体利益又一次无法兑现,作为原告的甲乙两村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两起因土地流转的引起的出租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该纠纷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有着较大影响,纠纷能否平稳处理给法院办案法官带来了巨大考量。
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是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种体现。经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调查了解和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就流转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确认了2020年、2021年、2022土地流转亩数,其中甲村委会2021年和2022年的17.05亩土地流转费按照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支付。在流转土地上种植的青贮玉米,待青贮玉米达到收取条件,由合作社收取,获得青贮玉米处置款经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并支付,原告缴纳先予执行费。
努力,终会有收获,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甲乙两村民委员会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合作社向甲乙两村委会支付2021年、2022年土地流转费合计101.487万元(含已付青贮玉米处置款50.1298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先予执行费。截至目前,两起纠纷的土地流转费101.487万元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发放群众,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