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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法院对两起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庆阳政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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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恶势力
 
合水县法院对两起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有罪判决
 
2019年6月3日,公诉机关向庆阳市合水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忠等4人恶势力纠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伙同村民在合水县太莪乡北掌村石油勘探开发工地,阻挡工程车辆索要“通行费”,自2016至2017年作案三起,涉案金额3.7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11日,公诉机关以相同罪名,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严某金等7人结成恶势力团伙,自2018年5月至11月,在合水县吉岘乡郝家庄村,阻挡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67-23井场钻前工程,三次向工程承包商索要“噪音费”“污染费”等3.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各被告相应的刑罚。
 
合水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近日分别对该两起案件作出判决,并集中进行了宣判。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赵某忠团伙、闫某金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不认定为恶势力,判决赵某忠一案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千元不等;判处闫某金一案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5千元不等。
 
对该两案作出有罪判决,但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是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彻落实“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