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3-01
本网讯(通讯员 高来荣)2月24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志远在西峰区拘留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被告贾某、韦某承揽了一新农村建设外墙保温工程,2014年4月原告庆阳某公司与被告贾某、韦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被告韦某、贾某从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2014年11月原被告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保温材料款43746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距离确定的开庭时间2月26日还有两天时,本案被告贾某在2月24日上午10时许联系法官说自己要送孩子去新疆上学,火车票也已订好,2月26日无法出庭,看能否提前开庭,在听取被告贾某的合理理由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本案原告和另一被告重新确定开庭时间,谁知本案的另一被告韦某却因另一起案件被羁押于西峰区拘留所,法官随即联系西峰区拘留所,在联系好后通知了案件当事人,立即前往西峰区拘留所开庭审理。
通过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在掌握了案件事实后,通过细致、耐心地居间调解,被告当庭表示在拘留期满后尽快想法给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调解处理。
走出拘留所,贾某感激地说:“感谢法院能够为我提供方便,协调提前开庭,让我能够按时送孩子去新疆上学。”
近年来,宁县人民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办案法官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化繁为简,灵活办案,努力让每个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好评。(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