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7-27
本网讯(通讯员 王小伟)“法官同志,这么热的天,我真把你们服了,现在我就缴纳执行案款。”被执行人刘某无奈地说道。
2015年2月,李某受雇于被执行人刘某为其承揽的正宁县西坡镇西坡村六组钻打机井工提供劳务,同时与刘某口头约定管吃住,每打好一眼机井,刘某给付李某劳务报酬1000元。2015年12月6日,机井钻成后在下管子的过程中,因吊钢管用的钢丝绳中途滑脱,导致钢管坠落将李某左脚砸伤,事发后刘某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各项费用共花66961.65元,刘某仅支付13833.45元。
出院后关于住院治疗期间各项费用,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一纸诉状便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刘某给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60248.2元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李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局干警多次寻找刘某,刘某要么承诺宽限期限,要么躲避执行,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
2017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就在执行干警准备下班时,突然接到协助执行员举报,刘某外出务工已返回家中,执行干警顾不上吃饭,立即驱车赶到刘某家中,面对大汗淋漓的执行干警,刘某彻底放弃了抗拒执行,拿出自己近几年务工收入缴纳了执行案款。
近日,陇原大地持续高温,正宁县地处庆阳东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气温更是屡创新高,最高气温可达39℃。虽然天气炎热,但正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们的工作热情并没有丝毫减弱,头顶骄阳,不畏炎热,纷纷奔赴在执行路上。(庆阳市正宁县法院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