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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车辆不慎肇事 车主司机保险公司共同担责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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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日前,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肇事司机林某与车主于某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000余元。
 
2016年3月14日,林某驾驶于某的小货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过程中,将刘小某(儿童)撞倒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与刘小某家人将其送往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不见好转,遂转院至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合计17天,林某及于某先行垫付25000元,刘小某好转后出院。因事故双方为及时抢救刘小某,未能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宁县交警大队在事故后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因此,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小某的父亲刘某将肇事司机林某、车主于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5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对于双方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认为,该起事故交警部门虽未进行责任认定,但事故后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林某未能保护好现场并报警处置,致使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查明,责任无法划分。在审理过程中,林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林某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车主于某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扣去被告林某及于某先行垫付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就医情况适当考虑;对于后续治疗费按照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对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对于精神赔偿抚慰金,因事故未构成伤残,精神未受到严重伤害,故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林某与于某负担。(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