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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经济变革发展价格改革功不可没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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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相邻而居的两个厂子,一个生产铜,一个需要铜,却不得不绕大半个中国实现生产与销售。
 
这样的窘境,并非因为厂子销售人员傻,而是当时没有企业自主权,没有市场定价权。
 
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也是国民经济综合反映的晴雨表。对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进行改革,一开始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1978年,对樊纲和许光建来说,是个不同寻常的年份。
 
1978年,对中国而言,更是意义非凡的年份。
 
这一年,樊纲进入河北大学经济系学习;许光建则进入山西财经大学,学的也是经济学。
 
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从此进入经济发展快车道。
 
此后的40年间,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前行。
 
也许是命运使然,樊纲和许光建不约而同地将研究重点都放在了价格改革上。时至今日,樊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许光建则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以说,两位学者在价格改革研究上的建树,离不开40年间价格改革的生动实践。
 
调整
 
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价格改革与改革开放几乎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启程。
 
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实行改革开放决定的同时,也对价格改革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改革问题进行了部署。
 
1979年3月22日,价格体制改革正式开始。
 
如今回头来看,当时的价格改革有一个核心,即通过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部分产品价格,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引入市场调节成分。
 
价格改革的第一场战役,目标直指不合理的价格,理顺价格关系。当时,以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为起点,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糖料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猪肉等8种主副产品零售价格,烟酒厂销价格进行了较大调整。同时,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也开始起步,将新产品试销价格定价权由中央下放到地方或企业,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和部分农产品价格,对部分机电价格试行浮动价。
 
这一场价格改革战役,从1979年持续到1984年,业界将其称为价格改革第一阶段,也就是理顺计划价格关系阶段。
 
时至今日,许光建对价格改革之初关于放开企业定价权的一件事仍记忆犹新。
 
当时,沈阳有两个工厂相邻而居,一个叫沈阳变压器厂,一个是沈阳冶炼厂。变压器厂生产需要大量的铜,由于当时管理体制的限制,他们需要的铜不得不由主管部门从云南等地调到沈阳;冶炼厂生产的铜则由当时的冶金部从沈阳调往全国各地。一个需要铜,一个产出铜,两个厂子尽管只隔一墙,却不得不舍近求远。没有市场,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放开企业自主权尤其是市场定价权,成为当时价格改革的主要课题。
 
为此,价格改革进入了第二个阶段:改革价格管理体制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和多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对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放开包括除国家定购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少数品种以外的绝大多数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同时放开大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取消对超产自销的生产资料加价幅度不得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实行价格“双轨制”。
 
忆及彼时的改革,许光建认为,中央集权过多,企业自主权过小,就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企业潜力不能自由发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让经济丧失活力不景气,同时还助长了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之风。
 
闯关
 
价格自由化基本完成
 
1988年4月1日,部分粮食、油料的合同定购价格开始提高。从这一天起,包括毛线、彩电在内的又一轮物价改革展开。
 
在研究者看来,当时的举措意味着,政府决心推进价格闯关。
 
同年4月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放开猪肉、鲜蛋、食糖、大路菜4种副食品价格,居民的价格补贴由“暗补”(补贴给商业经营企业)变为“明补”(直接补贴给职工)。5月之后,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浮动。7月,国务院决定从当月28日起,放开名烟名酒价格。
 
1988年8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价格改革,预计物价总计上升70%至90%,工资上升90%至100%。这条新闻公布后,抢购风潮席卷各地,物价如脱缰的野马面临失控。8月30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暂停价格改革方案,不再出台调价措施,并将工作重点转向治理环境、整顿秩序。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改革止步。
 
1992年,价格自由化迈出大步,生产资料价格几乎全部放开。到1993年,除了电力、通信、石油等少数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其余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这时的中国,按交易额计算,93.8%的零售商品价格、87.5%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81.1%的生产资料出厂价格都已经放开。至此,中国产品市场的价格自由化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开辟了重要道路。
 
樊纲始终认同这样的观点:价格没有理顺,就谈不上经济改革的真正成功。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高通胀已经成为全球性话题,并时刻影响中国经济未来的走势。针对通胀问题,樊纲认为这是长期以来价格机制没有理顺的结果。由于长期以来资产定价机制的扭曲,人为压低资源价格,价格机制失效,从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也致使部分资源出现短缺。因此,理顺价格机制,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是当务之急,短期内可能承受压力,但长期来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标志
 
价格管理实现法制化
 
1998年,注定成为价格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年份。
 
当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使政府价格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对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权限、形式、依据、原则、程序、信息公开以及定价过程的公众参与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把价格行政权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符合现代行政理念。这在20年前是非常超前的。
 
尤为关键的是,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按照这一要求,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并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相继放开了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放开后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了一些确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的141种减少为目前的7种(类);地方定价的范围也大幅度减少。据权威部门测算,目前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从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介绍,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确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看来,价格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改革开放40年的一个缩影和见证,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法。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价格工作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价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质的飞跃。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这份文件对健全价格法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加快修订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基于推进价格改革的要求,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始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1.6万件。同时,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成立价格法修订工作小组,经过深入研究,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起草形成价格法(修订稿)。
 
据曾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法规处处长的成钢介绍,我国价格改革历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长达几十年的转换历程,作为全国最高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已经累积出数目惊人的价格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共涉及委内文件12万余份,工作人员需要在这12万余份文件中,首先甄别出哪些属于价格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哪些不属于,比如具体工作汇报、人事文件、项目批复、规划计划、机关往来公文等。清理文件的时间跨度刚好是改革开放的40年。
 
突破
 
重点领域改革成果丰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改委及其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坚持市场化取向,妥善处理上下游,深化农产品、资源能源、医药、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最大限度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价格改革在很多领域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以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为例,全面放开种子、桑蚕茧、食盐、烟叶等价格,农产品价格全部由市场形成。2014年起,新疆和东北、内蒙古分别开展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激发了生产、加工、流通、纺织全产业链活力,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有效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
 
资源能源领域的价格改革也在深入推进。以电力价格改革为例,2014年在深圳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到2017年6月,用不到3年时间完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初步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不仅对电力体制改革起到了牵引作用,而且提高了监管科学化水平,强化了垄断行业成本约束,累计降低电网企业准许收入480亿元,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价格改革的成果尤其体现在于民生息息相关的医疗领域。
 
2014年,国家发改委放开了500多种低价药品价格。在此基础上,2015年又一举放开了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2000多种药品价格。全面取消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9个省份放开特需医疗服务和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全面推开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由此减少的医院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至90%。通过改革,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结束了60多年“以药补医”的历史,初步建立了公立医院科学运行新体制。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对价格改革最切身的体会,来自于大幅缩减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到2018年,我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了100多项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收费,降低40多项收费标准。放开房地产咨询、专利代理、建设项目等30多项服务收费,指导地方放开民办教育、会计、税务等10多项服务收费。着力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中央层面,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已无政府定价项目,涉企、涉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分别仅为6项、3项;地方层面,各省也取消、降低了一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经营服务、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三项目录清单”全面建立。 
 
从学习到研究,樊纲认为,如今的价格改革,面临着结构性改革的艰巨任务。比如,包括土地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还没有实现价格的市场决定。某些领域的价格改革,甚至在市场主体上还有许多争议。因此,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不仅要在价格体系改革上做文章,也需要在相关制度变革上取得突破。
 
实行了40年的价格改革,获得了巨大突破,但未来仍然任重道远。
 
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价格改革的40年。40年改革历程,不仅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还明确了依法治价的方针。正如许光建所说,“应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法,规范价格行政行为,把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督等价格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