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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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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认为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分组审议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非常必要,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杜黎明委员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于塑造我们的民族性格,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草案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的抚恤优待,包括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总体来看,草案倡导积极、内容完善、法理清晰。通过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荣誉等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十分重大。
 
罗保铭委员说,英雄烈士保护法既有鲜明的针对性,又对弘扬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有长远意义。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也不能没有先锋,而英雄烈士恰恰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社会上出现一些对英雄烈士的诋毁、贬损、低级调侃令人气愤发指,包括诋毁邱少云,还有狼牙山五壮士等等,这种现象的社会影响太恶劣了。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对于歪曲、诋毁英雄最有力的回击,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英雄烈士,回应社会关切,更是弘扬社会正义。进入新时代,加强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牢固树立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能体现总书记说的不忘初心,不忘先烈精神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刘修文委员说,草案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捍卫近代我国民主革命以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草案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是可行的。
 
杜黎明委员说,草案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这种表述比较宽泛,在实际执行中,可能操作性不是很强。现有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虽然都对抚恤优待做出了规定,但都表述为“抚恤优待的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两部条例中说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准确规范的统计指标,造成一些优抚对象与基层政府或相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如果不明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执行指标,基层政府的工作也很难操作,因此,建议在本次立法中明确抚恤优待的标准,是否可以考虑在该条后面增加一句,“国务院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具体抚恤优待标准”。关于被侵害英雄烈士提起诉讼的问题,目前草案规定,被侵害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没有近亲属或其不提出起诉的情况下,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能靠国家公诉实现,这无疑是对的。但可提起诉讼的范围比较窄,建议草案是否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社会公益诉讼的范围,一是英雄烈士的研究团体;二是英雄烈士事务主管部门;三是英雄烈士原所在部队、单位。因为这些部门占有大量的英雄烈士纪念史料的证据,由他们发起英雄烈士保护法律诉讼,不仅及时、高效、容易启动,且也可节约司法成本。(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