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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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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甘肃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高度,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从把握公益核心、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案件办理、依法规范监督、注重监督效果、自觉接受监督等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提出要求,从源头预防、配合调查、诉前程序、出庭应诉、沟通协调等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从组织领导、外部监督、工作保障、舆论宣传、配合机制、司法审判等六个方面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提出要求,确保《意见》精神落实见效。
 
《意见》明确要求,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高度重视祁连山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要拓展案源线索,加强立案工作,创新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加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后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公益诉讼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各级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主动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对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就检察建议不回复、不采纳或不整改等行为,由纪检监察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以及袒护、包庇本部门本行业损害公益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