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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高键谈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治理路径——应从重塑法益、更新理念与实质司法展开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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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郑高键在《法律科学》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迭代不断加速,跃升为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先行者,但人工智能技术在为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发展的同时催生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作为一种依托大数据和深度学习算法形成的智能音视频处理技术,可对图像、音视频等数字内容进行修改,从而以伪乱真,让人产生错误认识。技术本身无涉价值,但由于深度伪造技术已具备高度仿真与鉴别困难的应用特征,行为人利用该技术制作的作品足以颠覆人们对真实世界的固有认知,以致技术沦为了违法犯罪的工具并引发了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从刑法角度来看,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是指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对图像、音视频等多媒体内容进行篡改、伪造或自动生成,并故意将这些虚假信息传播出去,以达到欺骗、误导、诽谤、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不法目的的犯罪行为。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利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且损害社会秩序与网络空间安全以及威胁国家安全。

  

对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基础学理阐释,可揭示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不法形式与危害样态的多样性,形塑全新的刑法理念和解释规则,有助于找到刑法在深度伪造技术滥用问题上的合理应对逻辑与治理进路。刑法作为保障法必须积极回应深度伪造技术滥用催生的刑事治理难题。针对侵害法益的范畴界定模糊、治罪思路不通畅以及司法认定标准不明确等困境,应当从重塑法益、更新理念与实质司法三重治理路径展开。首先,应当将技术原理作为法益界定的重要基础,构建符合涉罪特质的法益保护体系;其次,以刑法体系为框架,探析合规合理的定罪解释路径,保持审慎克制态度;最后,以刑法文本为依据,明确不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总之,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潜藏的刑事风险日益现实化,刑法不仅要坚守传统刑事治理犯罪的阵地,而且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并不断丰富其规制视野,促进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刑法制度的完善,为人工智能技术合法发展构筑坚实的规范保障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