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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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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石丹丹)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为保障我省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广大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四十条,未设章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规定。

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方面,《条例》规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机构、群团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职责;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妇女组织,加强男女平等评估和宣传教育。同时,对本省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以及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在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对网络空间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作出细化规定。对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学校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出具体规定。突出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用人单位每一至二年为妇女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加强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生理健康指导,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服务渠道。强调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

在提升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女性应当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岗位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培训。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出妇女就业和社会权益保障方面,《条例》指出,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着力创造生育友好型环境,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规定灵活就业妇女、未就业妇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等服务。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扶和关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其提供救助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