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彭原人民法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畅通化解纠纷渠道,不断解锁高质量服务基层的“工作密码”。截止2024年9月,彭原人民法庭收案598件,已结480件,其中调解236件,撤诉75件,调解率达49.17%,以“枫”色点染彭原乡镇、悠悠蒲河,描绘出一道和谐靓丽的“枫”景线。
2023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杨某从该公司定制品牌地板,该公司负责采购并安装,货到付尾款安装。因杨某和该公司的法人张某系好友,故定制地板发回来杨某未付尾款该公司就立刻指派工人前往杨某家中铺设地板。铺设途中,双方因实测面积、尾款价格、铺设质量发生冲突,该公司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诉称其公司已按照协议内容铺设地板,杨某违约拒付尾款,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利益。而杨某辩称当初签协议时张某亲口承诺20000元保证完工,现在却因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而中断铺设工作,而且还让其补交8000元,耽误了其房屋的装修进度。
承办法官刘庆华收到案件后,发现该案系约定不明引起的合同纠纷,且双方曾是好友,单纯依靠判决不但无法解决装修的燃眉之急,而且无法缝补双方的友情。刘庆华多次和双方当事人以及施工人员沟通案件具体细节后发现,原告公司的工人因测量失误导致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所购买地板数量不够铺设,中途原告与被告杨某就此协商未果,故中断了地板铺设工作。
案件进入首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却各执一词。杨某认为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原告自己测量失误,不能让自己为这个失误买单。况且协议约定23平方米的工作量,原告公司并没有完工。而原告认为,其公司工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面积完成了地板铺设,被告应支付剩余尾款。考虑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装修已铺设面积,刘庆华遂与测量工人去往杨某家中,并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杨某家中的楼梯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得出实际面积25.4平方米,已铺设17.223平方米,未铺设8.177平方米。该测量笔录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有了初步进展。
本以为在确定了房屋装修实测面积后,双方情绪会有所缓和,案件调解也会有突破式进展。但在第二次调解时,双方依然争吵不休并不时有爆发冲突的迹象。刘庆华看到双方仍然情绪激动,便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办法。法官将二人分别叫到调解室,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对他们悉心引导。承办法官说道:“你们冲动吵架事小,友好合作事大,如果一直僵持不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耽误装修进度,你们说呢?”杨某听见法官这番话,叹气道:“您说得是啊,装修现在已经停工了,我也感到很焦急,也希望事情能够赶快解决。”
承办法官又对张某说道:“我听说你们是同村老乡,之前关系也非常不错,正是因为你们互相信任,才促成了此次合作。虽然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不愉快,但是如果你们放任矛盾发展,不但装修无法继续进行,而且你们还会失去曾经的友谊,你觉得呢?”张某听完后说道:“我也觉得您的话有道理,装修现在出了问题,我也感到很内疚,我希望我们能在您的调解下放下对立情绪,共同解决这个问题”。法官看到双方情绪有所缓解,便再次给予二人时间,希望他们能够冷静思考,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实质性化解。
“你好,我是西峰区人民法院彭原法庭.......”
刘庆华法官在双方情绪都沉淀了一段日子后,又和双方取得了联系。杨某因生病无法到庭,刘庆华遂通过微信进行了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在前两次调解和情感沉淀的基础上,原、被告情绪有了很大的缓解。法官又再次从原告公司发货周期、定制成本、铺设时间等角度出发,引导被告杨某换位思考,并多次从诉讼成本、调解效果等角度跟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公司继续对被告杨某家剩余楼梯地板进行铺设,完工当日被告杨某验收后向原告公司支付地板款17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彭原法庭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精准解纷上下功夫,在护航发展中担当作为,持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