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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庆阳实践】养殖场出“牛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地的人民法庭,法官走访追回一个漏输的“0”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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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于2016年注册成立养殖合作社,从事肉牛养殖。2024年3月19日,经李某介绍,被告杨某到原告赵某的养殖场购买肉牛。经协商,原告向被告出售三头肉牛,成交价为43200元。被告杨某当场通过李某向原告父亲赵甲给付现金1100元,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100元,剩余42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赵某在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后,并未查看信息内容,以为被告杨某已经全额支付,便同意被告杨某将三头肉牛拉走。同年3月21日,赵某在向他人转账时发现被告杨某3月19日仅向其转账4200元而非42000元,双方发生争议。

诚信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合同交易中,价款给付方式多种多样,发生争议时双方举证困难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询问还原案件事实,实现裁判的三个效果相统一。

案件办理过程中,环县人民法院洪德法庭办案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走访了解到当地“肉牛”买卖的行规:先确定底价,而后现金交付的讨价还价,至卖方最终接收现金,成交价格最终确定。具体到本案中,交易双方先口头约定每头牛底价14000元,三头底价42000元,再通过买方1100元、100元的两次加价,卖方最终接收100元的加价款,双方以43200元成交,接下来才是底价42000元的交付。根据“42000元”与“4200元”的数字形态结合在场证人的证言,法庭最终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裁判后,被告对于错付款项的事实予以承认,并最终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当庭全部履行欠款。

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口头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方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被告作为买受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原、被告对交易标的物无异议;对交易价格,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成交价为四万多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介绍人李某的证言,三头肉牛的交易价格可以确定为43200元。原告诉称被告未全额支付购牛款,被告作为负有支付金钱义务的买受方,应当承担给付金钱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除给付赵金满1100元、微信转账100元、银行转账4200元后,下剩购牛款被告均通过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首先,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无法说明现金给付的具体金额,且在场证人均未发现有被告向原告交付大额现金的情形;其次,总价款43200元,扣除给付赵某1100元、微信转账100元,共1200元后,剩余42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的实际转账金额为4200元,原告主张的被告在转账时漏输一个“0”的事实,与转账事实之间高度巧合,且被告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对原告主张被告在支付42000元价款时漏输一个“0”而实际转账4200元,欠付价款37800元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欠付原告37800元价款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