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为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与时俱进的生动实践,陇原剑开设“新时代‘枫桥经验’甘肃实践”专栏,集中展示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工作触角深入群众,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扎实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法治甘肃的生动实践、创新举措、典型事迹等。
万元欠款起矛盾
诉前调解止纠纷
“原本以为这个事情会拖很久才能有结果,没想到诉前调解当天就帮我解决了问题,我非常满意!”近日,庆阳市镇原县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对一起诉前调解案件作后期回访时,当事人李某在电话中表示。
家住镇原县的李某和蒋某本是朋友关系,但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因为工程款一事与昔日好友闹上法院。2023年3月初,蒋某将自己家的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了李某,由于二人平日关系甚好,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负责建设蒋某8间砖木结构房屋,工程总价款为60920元,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2023年4月底,工程如期竣工,蒋某给李某支付工程款45420元,余下的15500元打了欠条,承诺一个月后偿还。但一个月后蒋某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并未如期偿还剩余款项,李某多次向蒋某索要欠款未果后,气愤之下将蒋某诉至镇原县人民法院,要求蒋某偿还全部欠款15500元并承担因起诉而产生的费用187.5元。
镇原县法院工作人员在受理该起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接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处理。镇原县综治中心接到调解任务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李雄飞负责该案件。
李某和蒋某应约来到县综治中心,调解过程中,蒋某提出,在施工期间自己出钱给李某的工人购买工具花费255元,租借装载机花费1000元,还给了李某一部价值1300元的手机,这些费用应当从剩余欠款中扣除;李某则认为工程已竣工清算,欠条也是蒋某给自己打的,虽然没有签署承包合同,但欠条白纸黑字金额明确,蒋某应该按照欠条的金额进行支付,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见状,对二人劝解道:“你们两个本来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彼此信任才可以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承包工程,钱可再挣,良友难得,不该为了钱丢了情谊和信任,并且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随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释。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平稳了情绪、缓和了态度,李某表示愿意退让一步,在欠款中扣除蒋某在施工期间相关支出,蒋某也同意支付欠款。
最终,经双方当事人重新认定:蒋某欠李某工程款13000元,蒋某现场向李某一次性转账1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一起欠款纠纷就此圆满化解,二人的友情也得以维系。
甘肃省省级法律咨询专家李维栋点评道:“欠款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矛盾纠纷之一。当双方在债务金额、偿还时间、偿还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不仅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和谐关系,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诉前调解有效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通过沟通和协商,理性平和解决纠纷,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更有效维护了双方关系,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