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25日下午,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以和解的方式,协调处理一起拆除砖厂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非诉行政执行案。
被执行人镇原县广厦砖厂位于孟坝镇西壕村。2020年7月,镇原县自然资源局以该砖厂未办理用地手续,且存在越界开采黏土行为为由,作出责令停工、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16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生效后,该砖厂未自动履行,镇原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镇原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对申请人镇原县自然资源局责令砖厂停工并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对16万余元罚款的决定,裁定不予执行。
违法占地的建筑物被决定拆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故法院裁定,该案由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但办案法官认为,该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效果会更好。
如是,法官利用送达法律文书的机会,对该砖厂负责人姚某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工作,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姚某表示愿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好本案有关事宜。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姚某主动拆除砖厂内轮窑等建筑物,并按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对相关地块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近年来,镇原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将和谐理念引入非诉执行案件当中,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庆阳市镇原县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