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2-1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开通“e调解”服务平台,主要针对案情简单、责任明确的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类型案件开展网上调解工作。该模式不仅高效便捷,而且有效地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
2015年11月25日,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推进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蜀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考察时,通过“e调解”服务平台与一名江苏律师调解员进行视频通话后对此赞不绝口,希望法院探索创新“互联网+”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正司法发挥更大作用。
高效便捷,为群众提供更具互联网属性的“e”服务
“e调解”服务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属性而诞生的,使当事人可以免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e调解”服务平台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当事人只需要一台加装摄像头并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便可直接登录调解平台进行网上调解工作,无须下载安装复杂的软件,操作非常简单方便。
当事人登录该平台后,首先会接收到平台自动推送的相关联案件的裁判案例及庭审录像,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并评估自己的诉讼风险,转而乐于接受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甚至自行息讼。当事人在确定要进行“e调解”后,可进入调解员预约界面,自行选择在线调解员,并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加入后,进入三方视频调解界面进行实时网上调解活动。调解过程中,调解笔录可实时显示,调解过程可同步录音录像,调解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对调解员满意度给予打分评价。
在蜀山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里,当事人在使用该平台后给予一致好评。合肥市民张某在黄山路穿越马路时被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轿车撞伤,造成骨折。张某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为继续医疗自己的伤情,将李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赔偿、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当事人在蜀山法院诉调中心选择通过“e调解”服务平台,邀请在线调解员安徽农业大学王凌燕教授进行了网上调解,在王凌燕的耐心规劝下,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与张某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
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并在“e调解”服务平台上对此案中调解员的法律解释、说理分析、文书制作均打了满分,并留言:“处理得很好,王老师很专业。”
跨界融合,实现调解资源全国联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也明确了“移动互联、跨界融合”的特征。而“e调解”服务平台正好契合了上述要求。
以前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往往要邀请调解员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驻点调解,或者建立统一矛盾调处中心安排调解员及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资源及地点相对固定。而“e调解”服务平台使当事人拥有的调解资源不仅仅局限于驻院调解员或辖区范围内的调解员,而是拓展为全国联网互动的各类调解资源,这里有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行业专家、律师、社区工作者等各界调解资源,不仅加强了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社会化调解资源之间的对接,也为诉讼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截至目前,蜀山法院不仅陆续聘请了辖区内的二十余名大学教授、街道干部、律师、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等担任在线人民调解员,还与省内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省外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以及南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接。打破了以往调解的时间、空间和地域的局限,实现全国调解资源为一家的跨界融合,相互借力,共享共治,当事人与调解员无须往返法院,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参加调解,不仅使调解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也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
合肥某小区多名业主多年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蜀山法院要求业主返还拖欠物业费用,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后双方采用“e调解”,物业公司为了避嫌在线邀请在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作为在线调解员,当事人在家中参与调解,经过吴律师的耐心劝导,双方逐步放下成见,最终达成了分期缴纳物业费的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后,各方当事人都认为这一在不同地点的跨地域调解,解决了当事人往返法院并排队等候调解的苦恼,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使得沟通更为便捷畅通,所以当事人均给予一致的赞扬。
“e调解”服务平台较之前的一些网上调解平台,因其系统的开放性、接入及使用的便捷性以及联网的广泛性等特征,使其更具备互联网的特性,更便于推广使用,更便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蜀山法院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e调解”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将平台向手机等移动客户端拓展。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优势,对平台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并统计分析各类数据,从中发现问题,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进一步加大“e调解”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平台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普及“e调解”操作运用,被案件当事人及社会普遍接受,不断扩大并规范“e调解”队伍,并使之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进一步对“e调解”工作建章立制,扩大并规范调解案件的范围,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e调解”服务申请。(董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