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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要有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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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武建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二届联席会暨贵阳环境司法专门化十周年论坛上强调,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任务和新举措,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前行方向。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责任,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担当。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作为依赖新理念。
 
一、环境资源审判现代理念已经基本确立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新的有力抓手。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司法提供了条件,也为宣扬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夯实了基础。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各地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5.5万余件,审结5.1万余件,受理民事案件24万余件,审结20万余件,一审行政案件10万余件,审结8.6万余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信心和决心。
 
现代环境资源保护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促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传统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进而转变观念,积极行动起来,重建一种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态伦理行为的氛围,并且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生态伦理信念和自觉的生态伦理行为。继续发挥环境司法的指引、评价、纠正功能,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广泛开展巡回审判,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新时代对环境资源审判的新要求
 
深化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我们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思想,不断丰富绿水青山转化成金山银山的手段。
 
健全对社会环境治理的方式。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环境司法不是孤军奋战,要探索配置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构建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高效衔接联动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全社会广泛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共识才是最终出路。
 
加强司法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力度。要抓住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改革措施。大力推进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强化队伍的政治建设和担当精神,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专业素养和执行力,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重视环境资源司法智库作用,增强环境资源理论研究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体系。
 
三、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
 
创新型的绿色发展理念。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要确保绿色为底线,守住生态容量的红线,创新司法理念和审判执行方式,总结提炼新规则,能够为国内国际社会共享。这就需要具有创新的眼光和改革的魄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司法道路。
 
全要素的系统保护理念。自然生态是一个有机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各要素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必须坚持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十九大报告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反映了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在规律,体现了各生态要素之间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和谐共生、动态平衡规律,是生态伦理观的最好体现。环境司法要突出系统保护理念,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理念。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积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规则上的沟通与趋同。坚持推进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有力推出一批中国环境司法新模式,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才能全面提升社会主义强国的影响力。
 
专门化建设的开放性理念。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包括机构人员专门化、审理程序规则专门化、案件类型专门化。专门化建设具有阶段性,当前集聚一定的人员机构专门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只是手段,在形成科学的审理程序规则之后,人员和案件就都成为变量。只注重设立机构,轻程序规则设计,忽视司法理念转换的做法不符合专门化发展的历史观。因此,专门化建设要保持开放性,积极引进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新机制。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10/content_13418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