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浅议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定位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号:A A    颜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拓展了新途径。在此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以其鲜明的基础性、独特的专业性、广泛的社会性,在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示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扎根群众,人民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一枝花”,主要原因是具有深刻的人民性,根植于人民群众当中。从历史发展看,人民调解起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的理念,处置纠纷具有不伤和气,化解彻底的优势;从组织机构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遍布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他们了解基层情况,熟悉群众语言,基本能够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从工作效果看,人民调解因自愿协商、程序简易、免费无偿等特点而广受人民群众欢迎,广大人民调解员预防和化解了大量民转刑、群众性矛盾,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仅青岛市每年化解疑难纠纷2万件以上。两办《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就是要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前提下,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人民调解作为“纠纷多元化解”的直接参与力量,其深厚的群众性带来的基础性作用应当得到正确认识。
 
创新驱动,人民调解具有多元多样的专业性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专业性特征日益明显。面向社会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交通、医疗、食药、劳动、物业、环保、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不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室,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源投入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了行业力量的聚合,专业人才的汇集,能有效应对复杂疑难问题的纠纷化解工作体系;面向政府机关,“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联动调解机制普遍建立,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纷纷设立人民调解室,依法开展诉讼、治安、信访等纠纷案件化解,有力地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主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学习引进国外ADR经验,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不但合情合理,更加依法依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多样的专业性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本质要求完美契合,对于促进和保障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康发展具有独特优势。
 
服务发展,人民调解具有兼容并包的公共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决定》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从全国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来看,人民调解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产品,并且可整合多种公共服务资源,取得1+1>2的效果。将人民调解工作与“12348”法律服务热线相融合。青岛“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年均受话2.6万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年均5000件,每年2万余起群众诉求未得到有效回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针对这些问题,依托“12348”法律服务专
线创建“12348”人民调解工作指挥分流平台,把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群众诉求,重新纳入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范围,实现群众来话反映的矛盾纠纷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化解,将不断降低民间纠纷化解的社会成本和个体成本。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人民调解工作既有人民调解法的宣传职能,又有大量真实的涉法调解案例,将两者有机结合,以“身边人说身边事”为主题,开辟《金牌调解》《真情调解》《调解进行时》等调解普法电视节目、电台栏目,将极大地提高普法宣传的实效性和吸引力。将人民调解工作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建设相结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固定服务时间,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村(社区)治理尤其是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提出法律意见。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全面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治理基层社会的水平,夯实依法治国基础。(赵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