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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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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增加了庭前会议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在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率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不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不确定,法官职权受限,导致实际效果不明显。针对此种情况,《实施意见》专门就规范庭前准备程序作出规定,就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举行地点、参加人员、听取意见事项、相关处理效力以及与庭审程序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在庭前会议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争议焦点。对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并且明确,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对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相关行为或表态达成的一致意见,若没有新的情况或正当理由出现,则对庭审具有一定影响或适当约束力。这些规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以很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庭审活动作充分准备,以确保法庭审理集中、不间断地进行。
 
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是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据此,重视法庭审理中对控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实施意见》指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原则上应当当庭进行,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并明确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应当当庭作出,并且在此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等等。由此可见,《实施意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既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又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特点,强调调查程序应“当庭进行”,突出庭审之实质功能与决定作用。
 
规范普通审理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来处理。《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即以优质的审判资源,规范的审理程序,集中力量审理那些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庭审实质化”指的就是这类案件的普通审理程序。对此,《实施意见》专门对“规范普通审理,确保依法公正审判”作出规定,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行轻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要求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切实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实施意见》要求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到庭;对路途遥远或其他不适合当庭作证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对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费用补助。
 
辩护是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是宪法的规定。为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同时,要求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