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1-04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千里
当前,执行案件有效结案率低、积案较多,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严峻问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案件的碎片化比较严重。很多案件多次程序终结,恢复执行后又由不同执行人员承办,导致执行案件和执行工作的碎片化。还有一些本应统筹考虑的关联案件,因管辖或分案问题被分割处理,导致执行案件办理的有效性严重下降。
第一,案件不断终结与恢复执行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很多案件经过多次执行,尽管每次执行到部分财物,由于未能完全执行到位,还得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而每次终结后恢复执行都是一个新案号案件,导致同一案件的碎片化越来越多。后来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对于该案究竟经过几次执行、已经执行到多少款项、是否已经扣减执行费等,有的不是很清楚,尤其当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件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更容易出错。笔者认为,对此,一方面应严格程序终结条件,防止因随意程序终结、随时恢复执行而产生的案件碎片化。另一方面,建议通过案号的统一,维护案件的整体化。例如对于(2015)苏13执001号案件,该案程序终结后的恢复执行,第一次恢复的,案号编立为(2015)苏13执001号恢I,第二次恢复的,案号应编立为(2015)苏13执001号恢II,以此类推,这样通过案号的统一与归集,防止因多次恢复导致的混乱与疏漏。
第二,执行案件不断变更承办人导致的碎片化问题。执行案件与审理案件的区别之一,就是很多案件执行周期长,有的需要评估鉴定拍卖,有的程序终结后多次恢复执行。因执行人员调整或恢复执行而导致的案件承办人变更,使得很多执行案件存在工作上的碎片化现象。对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强化执行案件的规范性管理,尤其是工作措施的日志性管理。执行人员对于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所执行到的款项,下一步计划和备注等,进行表格化记载。这样,后一接手案件的人,对于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可以一目了然,防止重复劳动和工作措施上的错位。为此,对于变更承办人的案件和所有报结的案件尤其程序终结的案件,应当完整填写执行情况表并签名,否则不得转手他人或报结案件。承办人因漏填重要执行情况而导致后一承办人执行错误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追究其责任,从而强化其准确填表记载执行情况的责任心,确保执行措施、执行计划能够自始至终实施。
第三,同一当事人关联案件归属不同法院执行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实践中,有的关联案件分属不同法院执行,各法院均就案办案,导致关联案件的碎片化分隔办理,不能得到统筹考虑,影响了案件执行的有效性。甚至不同执行法院互相等候,导致案件执行被搁置。对此,笔者认为,在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情况下,承办人领取执行案件后,应当首先搜索关联案件情况,对于本辖区的关联案件,一并执行更为有利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将案件归集到一个法院办理,或者函请相关法院协助执行,实现关联案件的统筹协调。上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统一管理职责,促进关联案件的集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