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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尺度 提升审判品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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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 闻长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对司法供给功能的最好诠释。其中,法院对其所提供的法律产品应保证确定性及同质性,以满足社会公众对行为结果的可预测要求,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有效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应以遵循司法规律、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立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立设置科学、运转顺畅、实效突出的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的保障机制。以下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实际情况谈几点看法。
 
一、坚持秉承统一的审判理念,保障司法裁判“有所向”
 
司法裁判理念的形成是法治理念与社会核心价值共同孕育的结果。审判理念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又要充分学习借鉴世界司法文明成果。在集中管辖和审理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应充分把握开放包容、公平正义的商事审判理念。坚持平等保障各类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公平发展的权利和财产权益;坚持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倡导诚实守信,尊重市场规则、国际惯例。
 
二、完善专业化审理裁判机制,确保依法独立裁判“有所依”
 
建立严谨、规范、专业的裁判机制是保证司法裁判统一的关键环节。实现从司法理念、法律规范到实现司法功能的高度专业化,需要科学落实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进实施专业化审判和类型化审理,建立专业审判团队,进行类型化审判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提升审判的专业化。注重经验积累,强化审判工作指引,统一办案程序和法律适用尺度。建立专家陪审员和港籍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和文化认同的优势,以精细审判提升专业化程度。
 
三、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审判权自由裁量“有所束”
 
合理规范审判管理与监督和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之间的界限,做到“放权”而不“放任”。 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和审判指引功能,建立以事前、事中监督为辅,事后监督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司法公开机制,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刚性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对同类案件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强制说理的刚性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案件审理的程式化、同质化。
 
四、完善智力支撑机制,保证审判权独立行使“有所助”
 
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是渐进的过程,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法官缺乏独立裁判的经验和能力,强化对法官裁判行为的支撑和保障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人的认知都有其局限性,让法官知悉所有社会知识是不切实际的,完善智力保障有助于实现审判专业化的长期发展和裁判标准化的进一步落实。可以探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专家智库制度,发挥智囊咨询作用,为审判组织提供咨询建议。
 
五、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保证依法独立裁判“有所能”
 
法官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实现法官精英化是统一裁判尺度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法官素质客观存在参差不齐,在裁判能力、职业道德、办案能力与水平都存在差距,推动建设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要严格法官选任标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切实提升法官的裁判水平和职业素养。注重加强职业保障与司法职业道德教育的协同推进,与司法廉洁监督体系密切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和法治信仰教育,进一步增强职业尊荣感、认同感、责任感。完善法官大会制度,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促进法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