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08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院长 刘莉
随着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等主体性改革的逐步推开,作为配套改革项目的法官会议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日趋专业化、制度化、正规化。然而从现有的法官会议规则看,部分法官会议过于“同一化”,缺乏与其法院级别职能定位相匹配的区分度,从而影响法官会议功能的充分发挥。
具体到基层法院,法官会议作为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咨询机构、辅助机制和互助组织,对于弥补法官经验和知识的不足,克服扁平化管理模式下裁判尺度不一,分流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基层法院重点是分流案件、化解纠纷。因而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审理时间短、初任法官多,法官能力参差不齐等特点相匹配,基层法官会议应当强调人员构成的广泛性、组织运行的灵活性、讨论内容的实质性。
一、人员构成上的广泛性
与上级法院强调法官会议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基层法院法官会议应当结合其法官人数和案件数量的特点,强调人员构成的广泛性,一方面强化法官会议的咨询功能,另一方面淡化资深法官身份隐含的职权色彩。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放权不放任”“监督不越位”。首先,所有入额法官均应按照其专业特长,进入相应的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法官助理、书记员列席法官会议,从而为法官提供更多的信息源和智力支持。其次,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官会议。借助其“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拓宽法官视野,弥补专业不足。最后,法官会议主持人实行“轮值制”。由员额法官轮流主持,避免院庭长主持下,将法官会议变为“小审委会”。
二、组织运行的灵活性
鉴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基层法院法官会议应当更加强调灵活性和高效性,避免法官会议成为新的“事务性”工作负担,构建法官会议的“简化模式”。首先设置上的“化整为零”。在各专业法官会议之下再细分成具体的法官会议,以便于召集。如在民事法官会议之下,可以再分设家事案件法官会议、交通事故案件法官会议、民间借贷案件法官会议等。其次议题上的“化繁为简”。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将讨论案件限定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能与已有的类案判决冲突案件,合议庭分歧较大案件等;将讨论的个案转换成明确的议题,从而集中力量,重点突出;注重提炼近期审判中常见多发的典型问题,形成类案指导。最后形式上的“化难为易”。过分强调正规的会议形式,往往由于与法官时间冲突而难以召集。因而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微信会议等形式,通过在会议室、办公室乃至法庭等灵活的地点设置,通过定期召开与及时召开相结合的时间设置,实现法官会议的机动性。
三、讨论内容的实质性
法官会议不应是形象工程和应景之作,而是解决法官的实际问题,因而其讨论内容必须具有实质性。首先会议准备上,应当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可以附有法官检索到的类案判决和学术观点,从而避免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仓促和随意;其次意见发表上,参会人员应当按照法官级别,自低到高发表意见,避免“一言堂”。法官发表意见后,应对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而不能简单附和他人观点。最后是内容总结上,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情况,整理各方意见,供承办法官参考。同时将会议纪要在全院公布,及时推介典型案例,从而发挥法官会议的类案指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