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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深化司法公开策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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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司法透明程度与司法制度中的所有问题几乎都有关系。司法改革的对象便是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而其中有些是司法不公开直接导致的,而更多的则是靠司法不公开“助纣为虐”。针对这种状况,周强院长作出了庄重且极具感染力的承诺:要把中国的法院建设成世界上最透明的法院。在我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开已经不再只是法院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而成为承载着公平正义价值和司法公信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发展战略。
 
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是对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司法公开,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所述,改革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理念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法院更新观念,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着力实现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
 
公开内容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内容从审判公开拓展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从向当事人公开拓展到面向全社会公开,从结果公开拓展到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的全面公开。
 
公开平台进一步优化。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三大平台建设,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到目前为止,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了2000多万份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
 
公开形式进一步创新。各级人民法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拓宽人民群众获得司法信息的渠道,促进司法更加公开透明。
 
公开成效进一步显现。通过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公众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接受,司法公信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对司法公开的社会评价
 
经过艰苦努力,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具体而言,司法公开增强了公众对法院的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的自信;裁判文书的公开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源,也搭建了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的平台。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强化了法官的自我督促,成为法官接受监督、自律和他律的重要机制。在执行信息的公开方面,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有力地震慑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审判流程的公开,使公众可以参与、知晓、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布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使法院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通过“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接触法官、了解法院,深度感受司法的公正公开。
 
但是,在第三方力量进行的一些定量评估中,情况并不十分乐观。例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主编的《2015中国法治评估报告》对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进行了统计和评估。报告将司法公开分为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并分别对社会公众、法律职业者和法学专家分别进行了调查。在对法律执业者和法学专家的调查中,四项的好评率分别为48.7%、19.3%、12.8%及4.9%。虽然其中审判公开获得了最高的好评率,但是在面对社会公众所作的针对审判公开中的“诉讼的进程”“申请旁听审判”“申请查阅判决书”三类事项的评价中,社会公众的好评仅为10.3%、15.0%及17.8%。在被调查者对审判公开的评价与评分的调查中,社会公众对审判公开的好评率为14.4%,法律执业者对审判公开的好评率为49.6%,法学专家的好评率为47.8%,平均为37.3%,综合得分70.6。相对于“中”的70至80分区间来说,综合得分属中等偏下。
 
尽管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已比较全面,但毫无疑问,评估结果表明这些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完全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换句话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远远超出落在纸面上的规范,而更多地期待是这些规范落地生根。
 
三、当前存在问题再认识
 
虽然司法公开在几轮司法改革中都作为重点改革措施,而且措施密集、成果丰硕,但目前仍面临着若干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在公开事项方面,工作结果公开较多,工作过程公开较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判工作的各个流程节点向当事人公开,但多数法院仍然只将流程节点作为法院内部管理使用。特别是对作为司法核心环节的庭审公开,各地法院普遍未给予足够重视,难以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过程,未能做到庭审的“实质化”。这样一来,公众难免会对司法公开形成一种“形式化”的印象。
 
第二,在公开范围方面,一般案件公开较多,特殊案件公开较少。虽然也有类似薄熙来案的微博直播,但多数重大、复杂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程度并不理想,社会公众特别想知道的内容往往公开不够。
 
第三,在公开对象方面,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比较充分,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各地法院采取了面向一般公众的许多公开举措,但对最关注案件细节的当事人的公开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没有把对当事人的公开放到“诉讼权利”的高度来对待。这样一来,普通公众对公开的感受有了很大改善,而当事人的感受却并不十分明显。
 
第四,在公开内容方面,个案的裁判文书公开成就突出,但裁判文书说理释法依然较弱。目前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大,但一些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不高,心证过程公开不够。这样既缺乏对当事人的说服力,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也增加了法院和法官“暗箱操作”的风险。
 
第五,在与媒体关系方面,宣传性、形式性较强,而互动性、实质性较差。各地法院尽管召开了很多新闻发布会,在法庭里预留了媒体旁听席,但媒体仍然反映法庭进不去、文件查不到。特别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法院对媒体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付出努力的效果。
 
第六,在可持续性方面,对司法公开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虽然司法公开的举措比较密集,但相关的理论沉淀和升华还有相当差距,进而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前进动力。
 
四、抓住改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六个突破点
 
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下一步的司法公开工作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六大突破点”:
 
突破“战略关”,真正把司法公开当作法治战略的组成部分。应当说,我国的司法公开在一些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虽然如此,仍会有人不以为然,认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独立性、廉洁度总体上比某些国家有很大差距,而仅仅比较这一项并无实质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些人的心里至少存在三个“缺乏”:一是缺乏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二是缺乏对司法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三是缺乏对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战略意义的理解。实际上,大力推行司法公开,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明智、便捷、有效的法治发展战略。由于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初级阶段的特征。要加快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则必须选择既能通向最终目标、带动司法制度全面进步,又便捷可行、见效最快的改革路径。司法公开便是第一选择。
 
突破“个案关”,把司法公开的重心放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上。要解剖、分析一个案件从头到尾、从里到外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评估公开的可行性、程度、风险、收益、成本,在已经实施的“审判流程公开”方案基础上,制定系统、完整的个案公开标准,实现个案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这也是实现程序公开、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举措。
 
突破“当事人关”,让当事人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酵母”。虽然理论上有一种观点主张不把当事人的知情权也作为司法公开的内容,但毫无疑问,当事人是司法公开最直接的体验者。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和亲历者,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是通过最朴素的个人体验而获得的。他们对司法公开公正评价最有发言权,也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开公正的“酵母”。因此,司法公开工作必须紧紧抓住当事人的感受,满足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培育好司法公信力的“种子”。我们要保障好当事人的权利,做到程序公开,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个案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再通过他们的切身感受,向社会传递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突破“庭审关”,以实质化庭审向当事人和公众阐释司法公正。庭审过程是当事人了解司法、感受公正的最重要的阶段,是司法公开的核心环节,庭审现场是当事人通过公平的程序设计感受公正的最佳场所。因此,要切实把开庭审理工作做好,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切实做到“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通过庭审彰显公开的力量,建立开放、权威、尊严、自信、平等、职业、亲民、权利的氛围,进而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庭应当是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伞,是法律问题的辩论场,是培育司法公信的起点。当法庭席位数量有限、不能充分满足人们旁听庭审的要求时,便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在开庭时专门留出十几个“轮流旁听席”为那些未能“抢到”座位但很想“过把瘾”的人提供10分钟的轮流旁听机会。
 
突破“说理关”,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审判活动的法律基础、理性基础和良知基础。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院的误解往往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而法律职业作为一个专门化、职业化较强的职业,和普通大众之间存在着先天的距离感。如何消除这种距离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院的工作,进而理解并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庭审理、裁判过程中,时时注意释法说理。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通过法官对相关问题和决定的阐释,以法律规则为硬件,以说理为“软件”,实现依法裁判的目的,同时也使普通大众因不解而产生的误解消除在诉讼过程中,化解在说理过程中。
 
突破“媒体关”,发挥媒体对正义之声的延伸功能。媒体有其天生的监督功能,而这种监督功能就是通过媒体的“公开”实现的。同时,由于媒体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是正义之声的延伸,所以世界各国法院都会给予媒体更大的方便。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北地方法院在审理陈水扁案件时,法庭所有60个席位中为媒体分配了40个,为公众、被告近亲属分配20个。法院应当对媒体有更大的宽容度,尊重和运用媒体自身的规律,真诚善待媒体。只要符合法律且条件允许,便不应把媒体挡在法庭门外。封杀媒体是愚蠢的行为,只会弄巧成拙。在完善对媒体约束机制的同时,努力做到第一时间、最大限度地向媒体公开司法工作,争取主动,扩大传播面。对于新媒体而言,在扩大公开的同时,还要以权威的声音来引导新媒体的正确舆论走向。当然,在法庭席位有限、其他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法院也可通过建立“媒体与司法协会”、随机抽签决定入场次序的方式。
 
总之,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进行到今天,对司法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有所触动。看起来司法公开似乎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但它完全可以成为我们撬动法治发展的一个支点。我们相信,当中国的法院真正做到了“最透明”,那么中国的司法制度离“最公正”便不会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