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7-28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泽森 戴延伟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价值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在坚持司法公开的前提下,也应当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利。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及操作上的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合法的隐私权利未得到很好的保护。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一、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制度上的缺陷及操作上的不规范问题
1.现有的法律制度在界定隐私信息概念上不够明确。目前的司法公开制度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指代范围不是很具体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在诉讼法中,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审理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以及结案后的隐私权利保护问题界定不清,鲜有具体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容易引发在理解和操作方面的不一致。例如,作为被侵权当事人的“健康状况”,从裁判公开的角度考虑,其属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的组成部分,按规定应当公开;而从当事人自身角度考虑,则可能属于其隐私权利内容,不愿意公开。
2.缺乏系统性的隐私权利保护衔接措施。司法公开是一项体系性很强的工作,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缺乏系统性的隐私保护衔接措施。即在案内案外的各个不同环节,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和注意义务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为:注重案外隐私权的保护,忽视案内的隐私权保护。有的公开项目缺乏同步跟进隐私权利的保护性措施,缺乏衔接性隐私保护规则。例如公开裁判文书时屏蔽的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在该案公开庭审和直播视频中却被一一展现,并未屏蔽,相关隐私信息实际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对当事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1.强化庭审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完善相关技术设施,加强庭审公开视频的技术保障,利用自身资源自行搭建非编工作站,及时处理庭审直播中出现的当事人隐私信息,对庭审视频中包含的隐私信息予以甄别处理后再行上传公开,能够有效地防止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泄露,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合法隐私权利的侵害。
2.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隐私权利保护机制。应当将司法公开过程中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利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在审判工作各环节建立隐私保护衔接机制,使得相关公开项目均按照隐私保护规则完成隐私信息屏蔽,并实现与裁判文书屏蔽信息同步。
3.对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做技术处理。对庭审网络直播内容的取舍,对于一般案件,在庭审时对与当事人隐私权利有关的信息可以进行屏蔽或用其他符号替代,如当事人具体的工作内容、家庭情况等信息。
4.应制定隐私内容屏蔽的操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及庭审网络直播等司法公开工作,省级以上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指导职责,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规定,统一隐私内容屏蔽的操作规范,既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同时又使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5.“晒老赖”也应当把控尺度。在执行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足以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裁判法律义务为准则。在电视台、微博、微信等公开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是为了让社会公众知晓“老赖”失信且不履行裁判法律义务的事实,进而形成社会舆论压力,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只要普通民众通过给定的信息能够确认特定“老赖”即可,不宜扩大公开其其他信息。
6.确立隐私权利损害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有权决定对其个人资料是否公开或停止被他人搜集、处理及利用;发现经其允许而被搜集、处理及利用的个人数据资料有误时,可要求予以更正。对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中隐私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申诉机会和权利救济机制。如当事人提出删除涉及隐私的庭审网络视频记录相关内容等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且理由正当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删除。从而能够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隐私权利不受侵害,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