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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是警察职业生涯的压舱石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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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警务指挥中心调研处副处长 杨才兴
 
远洋货轮在航行过程中,为避免风浪侵袭导致翻船,船上往往都备有一块巨石或铸铁,叫做“压舱石”。有了它,在风雨来袭时,就可以“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行稳致远。笔者认为,秉公执法亦如人民警察职业生涯的压舱石。珍视和用好“秉公执法”这块压舱石,才能坚定人民警察的理想信仰,牢记公安机关的宗旨,时刻不忘初心,保持清醒,慎权慎行,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警察的神圣使命。
 
秉公执法是践行依法治国应有的使命与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矢志不渝地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当前,要准确把握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把法治作为引领公安工作的“方向盘”、“指南针”和规范执法活动的“紧箍咒”、“安全带”,适时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正确处理追求效率与现实公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执法目的与执法形式的关系,自觉做到秉公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真正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生力军应有的使命与担当。
 
秉公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自古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是普通百姓心底的渴望与期盼,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其中的深邃道理不言而喻。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政法战线的同志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事关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积案、难案,向来都是参战民警的心病,公安机关一直抓在手上,从不放弃,直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它体现的是人民警察为人民的使命担当和锲而不舍的职业信仰,同时也是为警察的荣誉而战,随之增强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和社会正义的信心。
 
秉公执法是提升警务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国无法不治,政无信不威。历史上商鞅变法造就了强大的秦国,其实商鞅在变法之初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推出法令,而是针对当时朝廷公信力的缺失,徒木立信,先树立朝廷的公信力。我们党对政务诚信有着深刻的认识,并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共同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责无旁贷。因此,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永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政治品格,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守执法良知,讲求职业操守,克服诸如“人在法中走,法在情中游”等人性的弱点,自觉抵御金钱、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的侵蚀和干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杜绝有偿执法、随意执法、粗放执法、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公安机关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净化执法生态,不断提升警务公信力。
 
秉公执法是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抓手。法治具有普遍性、国家意志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它是执政兴国的支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说明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的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将法治公安建设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按照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清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位置和作用,深刻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坚持以理念提升为先导,以机制完善为重点,以落实责任为保障,牢牢抓住秉公执法这一关键,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秉公执法是走好警察职业生涯的安全保障。人民公安,国之重器。公安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权力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法治的关键要义在于规制权力,权力绝对是把双刃剑,每个公安民警必须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秉持公道,自觉做到手握利器而不任性,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践行法治原则,切实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现有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种种规定要求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了5起干预司法案件典型案例,相信今后对“干预司法”这方面的执纪和查处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大,整个社会的法治权威将会不断得到强化。作为人民警察,执行好国家各项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基石就是秉公执法,唯有秉持公心,依法办事,确保警务活动始终在法治的方圆内按规则运行,才能让自己经办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