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0-22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杨甜甜
司法公开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而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以下简称官微)在改革洪流中的作用依然捉襟见肘。因其运作和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难免遭遇障碍致使功能受限。“手媒体时代”的到来对法院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如何以此为契机应用好微信这把利剑,更好地回应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已经成为当前法院亟须探索的课题。
一、法院官微运行障碍之检视
1.运营理念桎梏。许多地区法院在官微定位及运行理念上均存在一定误区。部分法院对官微的功能价值认识不足,仅将其作为一种应付任务草草开通了事;部分法院虽然开通了官微,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却以法院为中心,而并非以公众为中心,栏目建设主要考虑到如何监管便利,未能充分考虑公众需求;还有多数法院官微更像是一张法院工作的公告栏,或简单公布工作信息,或频频推送政绩风貌,并未真正实现以公众需求和互动为出发点的信息公开以及实时高效的诉讼服务。
2.人才技术短缺。中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力资源紧张下鲜有法院会专门配备兼具法律专业背景、新闻传播知识和网络技术的官微管理人员。多数中基层法院官微系由办公室宣传员兼职维护,他们缺乏专门的时间、精力,此外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只能是简单管理维护,而微信的使用方式以及推送内容的图文编辑等均需一定的技术支撑。
3.服务认同感低。法院官微的运营模式基本可划分为纯自主运营和外包运营两种。纯自主运营模式中,官微完全依靠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官微的功能往往局限于信息的推送,而诉讼服务功能易处于僵化虚化状态,很难得到公众认同。而在外包运营模式中,官微完全交由第三方管理,法院只负责提供基本信息。由于诉讼服务专业性较强且可能涉及审判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基于信息安全顾虑诉讼服务和互动往往被弃置。还有部分法院在抛弃诉讼服务功能的同时,信息内容存在严重同质化,混乱杂烩的内容则无法建立有效的受众群体。
4.管理制度空白。目前多数法院的官微运行处于无组织机构、无具体规划以及无硬性任务的三无状态,一些地区上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自为政,一些地区主推上级法院官微,基层法院官微荒芜。同时缺乏相应的运行规范机制,由此导致官微管理的随意性,容易诱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有的法院即便出台了管理办法也是形同虚设,可操作性不强。由上而下的考核奖惩机制也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在此情况下,各法院投入重视无从谈起。
二、关于规范法院官微运营的几点建议
1.依据法院职能,进行务实定位。官微功能应该包括信息公开、司法宣传、诉讼服务、舆情应对、法治传播。作为司法公开的新形式,信息公开应当成为各级法院官微的首要功能。同时,各级法院应据担负职能有所侧重、量体裁衣。基层法院主要在于纠纷解决,故应侧重拓展以当事人和公众需求为导向的诉讼服务功能,使之成为与民意沟通、互动的高效司法服务平台。中级法院则可侧重司法宣传与舆情应对,采集辖区内法院的各类优质信息进行集中推送、重点宣传、扩大效应。高级以上法院则可侧重加强审判指导和法治理念传播,如对辖区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以及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发布。
2.加强各类保障,实现科学管理。首先是制度保障。各级法院应建立符合院情的官微管理机制,将之纳入综合规划并做前瞻部署,细化信息发布各环节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以及规范化、制度化。上级法院及时出台官微管理评价考核机制,通过与微信运营商或第三方合作,分层级对各级法院官微管理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将信息推送频率、官微安全管理、传播影响力等纳入考评范围,对优秀官微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失当的法院给予相应惩罚。其次是技术保障。落实专门的官微建设经费,将之纳入预算。建立一支兼具法律专业背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管理队伍,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公开招考、遴选等方式招募专门管理人员,尽量减少管理人员流动频率。上级法院应定期组办培训班,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保密意识、沟通技巧、文字能力、网络传播等技能培训。在技术人员欠缺的情况谨慎选择外包公司,可以尝试部分外包模式,即将官微建设涉及的硬件技术和日常维护委托给有资质的技术公司,既可保障法院的管理控制权防止信息泄露,又可利用专业技术服务优势。
3.遵循微信传播规律,发挥有效功能。首先,丰富表达形式。注重推送形式的多样化、语言的生动活泼性以及所发信息的质感和精度,在语言表达上做到“法”言“微”语,善于运用图片、微视频、微电影来增强表达效果和传播效力。其次,注重沟通交流。积极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解答民众疑惑。管理员应时时关注平台消息,及时答复前来咨询互动的当事人或者公众。可将互联网上的一些服务功能直接接入微信,实现掌上操作。在平台首页设置立案指引、案件查询、诉讼指导等链接,涵盖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各个工作环节,一目了然地方便群众诉讼,打造高效便捷的微信诉讼服务平台。再次,拓展传播渠道。在向当事人发送的诉讼文书如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上写明法院官微的二维码和公众号,在本院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告电子屏、宣传单以及推送信息上提供二维码,借助当地党委宣传部、上级法院力量加大宣传,还可通过朋友圈转发、搜索引擎优化及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等方式进行推广。建立中级、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号联动机制,实现两级法院信息资源共享,在自媒体空间形成法院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