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5-11
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建龙
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法院工作也将会有一个自己的“新常态”,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必然增加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廉政风险需要科学理性地看待。尽管目前改革方案还未见分晓,但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出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办案责任终身制。应该说,改革后,审判权的配置和运行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司法规律,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更为契合一致,办案责任更为明晰严格,责任追究更为严厉管用。如此关键、管用的设计,必将大大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从机制制度方面为隔离司法的“不公”和“不廉”筑起了一道天然的屏障。另一方面,从多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无论是法院内部任命的廉政监察员,还是对外聘请的廉政监督员,职能定位、权限责任还不十分明晰,作用发挥还不十分到位。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改革后给主审法官的“放权”跟法官的廉政风险增加看成“正比关系”。在我们看来,这次改革的顶层设计,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放权”与“严责”同时布局,齐头并举,以机制制度保障裁判公正、司法廉洁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
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有信心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指导下,迎难而上,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省以下法院垂直管理以后,基层法院纪检组可由上一级地方纪委派驻,纪检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由监察室主任兼任)。继续保留监察室内设机构,监察室主任由上一级法院党组任命。参照地方管理模式,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有权势的人或组织插手干预司法的情况古今中外都有。受“熟人社会”、“人情世故”的传统文化影响,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为患尤烈,法院内部人员身处“近水楼台”,插手、过问自己法院办理的案件当然更为容易。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前些年可以说是相当普遍,但与外界插手过问情况比较,哪个更为严重、更容易“凑效”“得手”还很难说。所幸的是,随着反腐倡廉的大力推进,以及司法活动规范化程度的逐步提高,近年来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界,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明显减少,从量上来看,可以说我们的感觉是“稀少”而不是“普遍”。比起外界干预的隐秘性、危险性和复杂性,法院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相对简单“公开”,很少有利益输送,常见的形式有向办案法官披露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打探办案进度宣示对案件的关注,主动了解过问不属于自己分管的诉讼执行事项等等。
在贯彻落实法院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把握“插手”、“过问”的“边界”。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中政委规定,结合当地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等,制定出自己的实施细则,合理准确的界定“插手”、“过问”的含义,明确“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形,避免把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对工作的关注、关心、要求、批评、督办、督查等行为上纲上线,当作插手、过问来对待。二是严格把握追责尺度。对法院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以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为准,危害不大,没有造成后果的,一般应给予批评教育、记录在案即可;而对于那些因插手过问案件导致案件错判、引发当事人缠访闹事、损害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人和事,责分别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严肃处理。三是严格操作程序。记录和处理必须有法可以、有章可循。实施细则应明确由谁记录、记录的体例和作用等。
从我们基层法院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法院廉政建设应该紧紧围绕法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每一项机制制度的创新改革,除了要合法合规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也要及时跟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实际。比如在放权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签发案件的同时,要根据“权力清单”明确廉政风险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改革完善错案认定程序,落实好纪检组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在错案责任认定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可适当关口前移,从办案纪律规范角度提供意见,供审委会讨论案件或者认定错案并追究责任时参考。同时,在办理信访、接受举报、案件回访等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相关错案责任线索应及时进行确认。
要进一步充实优化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力配置,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敢于担当的工作人员调配到纪检监察部门,理顺纪检监察部门跟审监庭、审管办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这些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衔接,把错案的发现、认定和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将来,在法官惩戒制度出台之后,基层法院要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实施细则,保证有贪腐行为的人受到惩处,清白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总之,预防和治理法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问题是一项长期、严肃的工作,以上一些粗浅零散的认识和建议还很不成熟,但我们有信心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党委政法委改革精神,执行好省市法院的决策部署,圆满完成改革任务。